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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4月1日发行

    据《建筑时报》报道: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这是建设部日前发布的第14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强调的,该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超

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

房屋建筑抗震条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

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的风貌。

    此外还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

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

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

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

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摘自《中原减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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