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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关于工程性防御措施的规定
防震减灾法关于工程性防御措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工程性防御措施提出了规范化的法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建工程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1、新建工程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凡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具体分为三

种情况:一是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是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

灾害的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三是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

严重次生灾害,必须认真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法进行严格的抗震设防。

    2、新建工程必须遵循抗震设计规范

    抗震设计规范与抗震设防要求一样,都是建设工程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定。防震减灾法第19条

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

工”。为了保证抗震设计规范的权威性,防震减灾法规定抗震设计规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制定

,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

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二是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已建工程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防震减灾法不仅对新建工程提出了最基本的法律要求,对已建工程也提出了相应的法律要求,这

一要求的主要内容是只要符合防震减灾法所规定的条件的已建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抗震加固。抗震加

固是增强已建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的重要手段。防震减灾法对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已建工程的范

围和性质作了具体的要求。根据防震减灾法第20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已建工程包括已经建

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即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

、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属于上述种类的已建工程,只要是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就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

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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