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们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确立以下基本原则:
一、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防震减灾事业需要政府部门在人、才、物几个方面大力投入,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从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战略上处理好减灾投入与发展投入的关系,是国家
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光顾建设,不注意减灾,一旦发生地震灾害,就
很容易使建设成果遭受重大损失;脱离实际,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用于防震减灾也不现实。
所以,对于防震减灾事业必须进行总体规划,使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时效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科技水平结合在一起的。因此,防震减灾法第5条明
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
水平”。由于受到目前科技水平的限制,地震监测预报虽然起到了作为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基础的
作用,但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成功率还比较低,对多数地震还不能
做出准确的预报,所以,加强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
,为提高地震应急抢险的效率,尽早尽快可能多地抢救出被压埋人员,减少死亡率,研究适用的地震
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十分必要。因此,防震减灾法第5条和第27条分别规定,国家对加强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等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采取鼓励、扶持的政策,体现了防震减灾
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三、加强政府的领导原则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基本上是由政府统包统揽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政策的手段来解决防震减灾领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防震减灾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加强政府的领导,这是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与传统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管理中的作用不一样的是,政府职能部门是通过
法律手段,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从事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职能部门所实施的任何超越法律规
定或者是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和职责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必须予以纠正。防震减灾法第6条确立
了政府在防震减灾中的基本法律地位,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同时,防震减灾法第7条还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按照职责分工,
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要求。上述这些规定从法律的角度保证了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领导作
用和政府职能部门作用的发挥。
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原则
防震减灾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同时防震减灾又是一项由公
民直接参与的活动,公民的行为与减灾效果有密切的关系。所以,除了政府部门在防震减灾中具有义
不容辞的管理职责外,公民都应该具有参与防震减灾活动的法律义务。防震减灾法在第8条、第14条、
第16条、第23条、第25条、第39条和第40条对公民在防震减灾中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
内容一是确立了社会公众有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服从政府部门管理的法律义务;二是对组织和公
民规定了若干禁止性法律义务,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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